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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天津校友会章程
2015-05-22 23:00 校友会   

天津师范大学天津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天津师范大学天津校友会”,英文译名为:Tianjin Normal University Tianjin Alumni Associatian,缩写为:TNUTAA。

第二条 本社团性质为:由在天津师范大学及学校沿革史中涉及到的曾经或正在天津市生活的、在学校学习和工作的人员所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社团宗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政策,遵守《天津市市民道德规范》,校友会以服务于校友,服务于母校,服务于社会为宗旨,为校友间、校友与母校间搭建沟通 与合作的平台,加强联系,增进情谊,充分挖掘和发挥校友的巨大潜能,继承和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和校风,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母校和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天津市教委、天津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社团住所设在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3号天津师范大学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发挥纽带与桥梁的作用,增进校友与母校之间、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创办实验性的学校,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一) 加强与海内外校友的联系与交流,团结广大校友为母校的发展和祖国的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 开展各种联谊活动,动员与鼓励广大校友为母校的建设与改革献计献策;

(三) 支持并推动校友积极创业,兴办经济实体,促进母校科技成果转让、产学研结合和联合办学等方面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曾经或现在天津学习、工作、生活、居住的,可申请加入本会。

1.根据历史沿革:天津师范学院创建于1958年,1982年更名为天津师范大学。1992年9月天津师范大学应用文科学院并入天津师范大学。1999年天津师范大学、天津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由天津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上溯到天津市师范学校、河北杨村师范学校)、天津市教育学院三校合并,成立新天津师范大学。凡在以上学校学习过的学生(包括毕业和肄业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函授生、夜大学生、进修生、师训生、干训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工;

2.聘请的兼职教授、访问学者、客座教授、名誉教授及其他有名望的兼职人员;

3.目前在校做出重要贡献并有深厚情谊的上述三项之外的人员可申请为名誉校友。

(二) 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或填写《天津师范大学天津校友会登记表》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定;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教委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1人、副会长1-6人、秘书长1人并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行使罢免权;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或由常务理事会代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或并于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教委审查并经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教委审查并经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学校拨款;

(二)会费;

(三)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本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市教委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 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教委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于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册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教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余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4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天津师范大学天津校友会

201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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